刑事起诉书
原告:王仲夏 110105198406079556
联系方式:186113974xx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415楼609号
被告:孙茂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局长)
工作地:东长安街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由:玩忽职守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罚孙茂利犯有玩忽职守罪。
2)本诉讼相关费用由孙茂利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所在单位(公安部法制局)以邮政快递(EMS)的方式寄出一份举报信,举报内容是“北京市公安局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举报信收件人是本案被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按照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的查询结果,该邮件在6月11日被“公安部收发章”签收。按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接到举报的单位须在60日内给举报人做出答复。到今天(8月13日)已经距离被告所在单位接到举报信超过60天,公安部法制局没能按规定给原告做出答复。孙茂利作为法制局局长和举报信的收件人负主要责任。
孙茂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视党纪国法于无物,对本职工作擅离职守、撒手不管,给国家声誉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请求法院将孙茂利收押,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鉴于北京市东城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三个立案请求(诉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赔偿、行政处罚)都采取不理睬的策略(法院不作为),因此原告决定将孙茂利起诉至东城区法院的上级法院。
附件:
举报信正文;
举报信信封打印件;
EMS网页邮件查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