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书
原告:王仲夏 110105198406079556
联系方式:186113974xx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415楼609号
委托人:刘晓原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131216627xx
尚宝军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158013028xx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部长)
案由:行政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公安部法制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责令公安部法制局受理原告的举报并作出答复。
3)本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下辖的法制局以邮政快递(EMS)的方式寄出一份举报信,举报内容是“北京市公安局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举报信收件人是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按照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的查询结果,该邮件在6月11日被“公安部收发章”签收。按照被告自己颁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接到举报的单位须在60日内给举报人做出答复。到今天(8月13日)已经距离被告下辖的法制局接到举报信超过60天,该局没能按规定给原告做出答复。孙茂利作为法制局局长和举报信的收件人负主要责任,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声琨负主要领导责任。
鉴于北京市东城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三个立案请求(诉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赔偿、行政处罚)都采取不理睬的策略(法院不作为),因此原告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起诉至东城区法院的上级法院。
附件:
举报信正文;
举报信信封打印件;
EMS网页邮件查询截图。
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