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丹违反军法的举报信
举报人:王仲夏 110105198406079556
联系方式:186113974xx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415楼609号
被举报人:林丹
所在单位:南京军区政治部体育训练中心
职务:副主任(中校军衔)
举报事项:南京军区军官林丹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6条和第135条。
事实和理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6条规定: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内务条令》第135条规定:军人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论坛。
林丹作为南京军区的一名军官违反了上述两条纪律。在林丹参加2013年羽毛球世界锦标赛时,不常看羽毛球比赛的举报人发现,作为军人的林丹赫然有不止一处文身在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军法面前兵兵平等,哪怕你是将军司令,也不能搞特殊化。如果南京军区有关部门通过特定程序批准了林丹的文身请求,举报人作为纳税人要求相关部门公开批准军人文身的相应文件和军事依据。如果没有批准林丹的文身,请南京军区严肃军纪,责令林丹将文身洗去并做进一步相应的处理。
另外,林丹在腾讯公司网页开设个人微博,已经该公司实名认证,地址 http://t.qq.com/superdan
该微博具有听众两千万以上,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军区应立即责令林丹删除个人网页,并等待进一步相应的处理。
为严肃军纪国法,请相关部门对举报的问题予以重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以防再犯。
此致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南京军区政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