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院)信息公开申请函
申请人: 王仲夏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415楼609号
电话:18611397456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
申请公开事项:要求法院公开你院关于“王仲夏诉北京市公安局案”的不予立案和不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9日,王仲夏向东城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诉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案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2013年7月10日,王仲夏向东城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诉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案和赔偿案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至今日(7月29日),已经分别过去20天和19天,远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之法律条件。请贵院公开贵院对本案的不作为之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贵院应在15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本人保留相关诉讼权利。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