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书
原告: 王仲夏 男 身份证号 110105198406079556
原告联系方式: 18611397456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415楼609号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法人代表:傅政华(局长)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案由:行政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公安局阻止王仲夏出境的决定。
2)本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北京市公安局承担。
事实和理由:
王仲夏按计划与友人于2013年2月6日赴缅甸旅行途中,在广州白云机场出境时被该机场边境处警务人员拦截,并被口头告知不允许本人出境,命令来自北京市公安局,原因未予解释,王仲夏向该边境处索要关于本次阻止出境的书面证据时遭到拒绝。
王仲夏回到北京后,向北京市公安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询问不能出境一事。在2013年3月13日王仲夏给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王仲夏要求知道“他被禁止出境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下令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在延长一次答复期之后,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答复称,禁止王仲夏出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1项;王仲夏提出的禁止其出境的事实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下令部门为北京市公安局。
王仲夏于2013年5月1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其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禁止王仲夏出境的命令。该申请在5月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于6月28日产生复议决定。王仲夏于7月3日接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通知去取复议决定书,王仲夏于7月4日签收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禁止王仲夏出境的决定。
以上为事实部分。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说法,禁止王仲夏出境是因为王仲夏为该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可以认为市公安局禁止王仲夏出境属于对王仲夏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之一。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无论是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行政机关都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具有告知义务。公安局在未事先通知王仲夏的情况下,对他实施禁止出境,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在2013年2月6日从广州白云机场出关前,王仲夏既不知道自己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不知道自己已被禁止出境。直到2013年4月23日,王仲夏才从北京市公安局给他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中知道他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因此,从法律程序来说,无论是对王仲夏立案侦查还是对其禁止出境,公安局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基于此,北京市公安局禁止王仲夏出境的命令无法成立。
综上,王仲夏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公正,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禁止王仲夏出境的命令,本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北京市公安局承担。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0日
证据及其来源:
1) 王仲夏身份证复印件
2) 王仲夏护照和赴缅甸签证页复印件
3) 王仲夏给北京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4) 王仲夏给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
5) 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6) 王仲夏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反驳意见
7) 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8) 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9) 政府信息公开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10) 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证据1、2、3、4和6来自王仲夏。证据5、8、9和10来自北京市公安局。证据7来自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