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局长你好,
我是北京朝阳区南湖派出所辖区公民王仲夏,身份证号 1101051984060795xx (见附录1)。本人从新华网看到你关于公安部颁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所接受的采访,知道了你的名字。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定,它再一次强调了温家宝总理任期内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精神,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中国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增加政府透明度,树立国际良好形象,对内增加政府威信。公安部作为中国公安最高机关,大胆出台此规定,对整个公安系统执法进行自我约束,这是尤其值得赞赏的。
我今天向你举报北京市公安局,举报内容是它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八条 ,未能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有关本案的事实部分:
本人在2013年2月6日早8点15分左右持有效护照(见附录2)和签证(见附录3)赴缅甸旅游时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边境部门禁止出境。该边境处口头告知本人,王仲夏被禁出境的命令由北京市公安局做出,此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需要向北京市公安局咨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边境部门拒绝给出书面裁定。因此,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一),要求告知本人该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下令部门。该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3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依法受理(见附录4和附录5),北京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对此次申请正式做出答复(见附录6),认定做出禁止本人出境之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一)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事实依据未予答复,下令部门为北京市公安局。我在2013年4月29日再发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二),申请的内容是:本人法律状态的认定机构、涉嫌的罪名、被立案侦查的时间、被禁止出境的起止时间、以及未能及时告知本人被立案侦查的原因。“申请二”于2013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依法受理(见附录7和附录8),北京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29日依法对此次申请正式做出答复(见附录9),认定我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我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对“申请二”的答复是荒谬的,对我做出“犯罪嫌疑”指控的是它(而这也正是禁止我出境的法律依据),认定我的案件进展情况为非政府信息的也是它,我真不知道该如何理解了,北京市公安局还是不是中国政府的一部分?公安部呢?
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综上,显然北京市公安局没有履行执法公开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核心精神。
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因此,作为北京市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公安部应对此展开调查并处理。作为举报人,我提出三点要求。
- 1, 纠正北京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关责任人并告知我处理结果。
- 2, 责令北京市公安局告知我,与我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我的涉嫌罪名、对我采取的强制措施类别以及案件目前的办理进展。
- 3, 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违法部门的书面道歉信。
按本《规定》,公安部应在收到举报的60日内向我告知结果,逾期不复会引来诉讼,勿谓言之不预。
王仲夏 2013年6月10日星期一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