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王仲夏 出生日期 1984年6月7日 性别 男
委托代理人: 无
被申请人: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请求: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公安局禁止王仲夏出境的行政命令进行合法性审查。
事实和理由:
本人在2013年2月6日早8点15分左右持有效护照(见护照复印件)和签证(见赴缅甸签证页复印件)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边境部门禁止出境。该边境处口头告知本人,王仲夏被禁出境的命令由北京市公安局做出,此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需要向北京市公安局咨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边境部门拒绝给出书面裁定。因此,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告知本人该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下令部门。该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3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依法受理(见“《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市公安局2013第2号-延”),北京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对此次申请正式做出答复(见“《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市公安局2013第11号-答复告),认定做出禁止本人出境之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一)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事实依据未予答复,下令部门为北京市公安局。
以上为事实部分。
鉴于本人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被公安机关告知已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此本人如果不是出境旅行,不会知道自己已被立案侦查,本人对涉嫌罪名、被立案侦查的起始时间、被禁止出境的起止时间等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一无所知,公安机关针对公民的所谓刑事侦查与公民的生存状态有极大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合乎法律程序。在不告知公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秘密侦查,我认为已经违反法律程序,北京市公安局对本人的所谓刑事侦查应予以立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对王仲夏进行刑事侦查是禁止其出境的法律依据,如果刑事侦查不成立,则禁止出境的命令也失去了合法性。
因此,本人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公安局做出的禁止王仲夏出境的行政命令进行行政复议,审查其合法性。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王仲夏
2013 年 5月 1 日
附:提交行政复议证据及依据目录、证据及依据复印件。
1,王仲夏身份证复印件
2,王仲夏护照复印件
3,王仲夏赴缅甸签证页复印件
4,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市公安局2013第2号-延)

5,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市公安局2013第11号-答复告)

6,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回执》 (市公安局2013第32号-回)
